當時原房主有兩套經濟適用房,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了其中一套經濟適用房,房產證土地證都有,當時原房主沒有告訴我們土地出讓金的事,卻給他的另一處經濟適用房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(xù),這樣做合法 嗎?我該怎么維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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